第一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,從事預拌砂漿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、科研院所、社會團體以及熱心于發展我國預拌砂漿事業的專家、學者均可申請加入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預拌砂漿分會(以下簡稱“分會”),同時成為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會員。
第二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、會員登記表、企業情況簡介等相關資料;
(二)經秘書處審查,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秘書處備案;
(三)繳納會費;
(四)由本分會秘書處對會員單位進行注冊登記、頒發會員證書。
第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在本分會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享有砂漿相關政策編制過程中的建議權,及政策與行業發展趨勢的優先知情權;
(三)享有獲取本分會提供的各種信息、資料、技術咨詢、業務培訓和其他各種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享有行業標準體系梳理、申請并參加各項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優先權;
(五)享有行業技術革新活動的參與權,享有分會科技新成果鑒定的優先權;
(六)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七)入會自愿、退休自由。
第四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分會決議的義務;
(二)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的義務;
(三)完成本分會交辦工作的義務;
(四)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;
(五)向本分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。
第五條 本分會對認真履行遵守《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預拌砂漿分會工作規則》,積極參加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,工作業績突出,認真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會員,授予先進單位會員榮譽稱號。
第六條 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款的會員,本分會有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、警告、批評、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。
(一)未經本分會批準,擅自以本分會的名義組織或從事各種活動的;
(二)擅自以本分會的名義與境外組織聯絡,并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三)未按規定繳納會費,也未陳述理由的;
(四)違反本分會《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預拌砂漿分會工作規則》及有關規定,情節嚴重的;
(五)觸犯國家法律、法規,受到刑事或相應處罰的;
(六)有損于行業形象,并造成惡劣影響的;
(七)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。
第七條 對于受到“終止會員資格”處分的會員,經本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予以除名;
第八條 受到獎勵或處罰的會員,本分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進行公布。